“土地管理法修改相关问题”研究报告:土地征收及其赔偿的国际经验借鉴

2009年12月25日 00:00
Working papers

作者:满燕云、景娟、刘威

发表时间:2009-12-25

概要:

中国土地征用相关立法经历着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。在《土地管理法》出台之前,与土地征用有关的法律主要是针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。随着1986年《土地管理法》的颁布以及之后的三次修订,《土地管理法》成为中国征地的主要法律。在三次修订中,中国严格了征地的审批权,同时提高了补偿标准。在2004年的修订中,根据宪法修正案中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”这一条款,重申了宪法的原则,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做了全面的规范。

除了《土地管理法》,中国国务院还通过一系列文件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。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有2004年的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》以及国土资源部的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。

在2007年的《物权法》中,也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原则和内容。一是以耕地保护为前提,二是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,并给予补偿,三是法定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、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。

在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中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中,就有这样的提法:“改革征地制度,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,逐步缩小征地范围,完善征地补偿机制。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,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,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、住房、社会保障。”这个文件是当前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据和纲领性文件。

从以上对中国征地相关法规的分析可以看出,征地制度改革是当前政府重点关注的一项内容。因此,我们收集了大量资料,整理了世界主要国家征地相关法律的规定,希望对中国政府的征地制度改革所有帮助。我们的报告将重点关注“公共利益”和“征地补偿”这两个重点问题。

关键词:征地制度 征地补偿 公共利益 土地管理法 国际经验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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